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民初56号原告:江门市雨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自编02)厂房。
法定代表人:孔令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肇庆市宝诚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江门市雨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宝诚鑫照明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专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及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