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42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某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经营者:杨某某。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