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执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
被执行人:李赞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赞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0知民初20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赞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赞国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赞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李赞国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李赞国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理财型金融产品、住所地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75.37元[其中:1.赔偿款10000元;
2.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到位金额5949.63元,收取执行费50.37元,剩余标的款均未执行到。
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纲要审 判 员 彭湘华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肖 敏书 记 员 刘扬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