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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陈士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民终68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陈士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陈士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

经营者:黄秀芝,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陈士辉、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罗亿日用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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