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尼普洛株式会社;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1号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ニプロ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本庄西三丁目9番**。

代表人:佐野嘉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嵩,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仑,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东,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甘释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2021年2月23日,原告以因涉案专利尚处于有效性争议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