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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纯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刑终607号
案件名称成纯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纯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60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纯友,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锦江,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纯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粤0106刑初193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成纯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树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成纯友及其辩护人谢锦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成纯友雇佣同案人吴绍伟(已判决)在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二易通大厦B栋1913房包装、销售假冒WD品牌的硬盘产品。

2018年3月16日13时许,民警在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同案人吴某,并缴获印有“WD”西数牌1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110个、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28个、印有“WD”西数牌2TB标识的移动硬盘盘芯旧盘2155个(经鉴定,上述3种电脑硬盘旧盘属于未换标签及未翻新的带有“WD”品牌的旧品和报废品)、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1080个、印有“WD”西数牌4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6个(经鉴定,价格认定标的于2018年3月1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27954元)、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7900张、印有“WD”西数牌1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160个、印有“WD”西数牌1TB标识的蓝色笔记本电脑硬盘标贴47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属于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场还查获黑色外壳的MHDD硬盘检测维修机5台、和通型号HT-0088迷你电暖器2台、喷码机1台、封口机1台、黑色印有“WD”字样的防静电袋782个等物品。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成纯友在武汉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纯友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且被告人成纯友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纯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成纯友对原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并在庭审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成纯友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纯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成纯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成纯友上诉称:1.现场查获的硬盘商品均为西部数据公司原厂正牌商品,来源合法,现场查获的硬盘是其向西数公司总代理深圳世平伟业公司业务经理唐某购买的,有其向唐某指定的私人账号的转账交易流水证实,其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鉴定报告没有提及现场缴获的1080个3TB硬盘是否假冒。

2.其一直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但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成纯友销售的商品真假”这一事实的认定上,一审法院存在根本性的错误。

(1)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普通的商标代理机构,并非鉴定机构,该公司所作出的《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从《鉴定书》的形式及内容能够直观看出,实际上,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并没有对上诉人销售的商品进行实验鉴定。

(3)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同时也是本案的控告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2.成纯友多次供述,其销售的全新硬盘的来源是从深圳世平伟业公司处购买,深圳世平伟业公司的销售经理唐某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否认交易事实。

侦查机关未按照“穗天检侦监续查[2019]107号《逮捕案件继续审查通知书》”中的要求进行有效核实,未查清事实,从而导致了成纯友被错误判刑。

3.基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上诉人的二次销售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4.成纯友在二次销售中并未使用西部数据有限公司的商标,因此更加不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5.员工吴某因认罪被判刑,但其自始至终都否认在销售的商品上贴标签。

综上,一审法院在对成纯友罪责的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纯友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官网截图,证明目的:输入被查获的硬盘序列号,可查询该硬盘信息。

2.硬盘照片,证明目的:通过比对硬盘上的S/N码、PCB码及电机码均显示查获的硬盘系西部数据技术公司生产的产品。

3.快递箱照片,证明目的:涉案硬盘系卖家由深圳发给广州的吴某。

4.涉案的3TB、4TB硬盘各一个的照片,证明目的:与查获的硬盘系同一批,硬盘上面的标贴系真实的。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开始,上诉人成纯友雇佣同案人吴绍伟(已判决)在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二易通大厦B栋1913房包装、销售假冒WD品牌的硬盘产品。

2018年3月16日13时许,民警在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同案人吴某,并缴获印有“WD”西数牌1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110个、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28个、印有“WD”西数牌2TB标识的移动硬盘盘芯旧盘2155个(经鉴定,上述3种电脑硬盘旧盘属于未换标签及未翻新的带有“WD”品牌的旧品和报废品),还查获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1080个、印有“WD”西数牌4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6个(经鉴定,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1080个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623160元、印有“WD”西数牌4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6个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794元)、印有“WD”西数牌3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7900张、印有“WD”西数牌1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160个、印有“WD”西数牌1TB标识的蓝色笔记本电脑硬盘标贴47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属于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场还查获黑色外壳的MHDD硬盘检测维修机5台、和通型号HT-0088迷你电暖器2台、喷码机1台、封口机1台、黑色印有“WD”字样的防静电袋782个等物品。

2019年2月24日,上诉人成纯友在武汉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单位代理人邝伟兴的陈述:其公司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西部数据技术公司的代理公司,处理西部数据产品在中国地区被侵权事宜。

2018年3月16日中午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二易通大厦B栋1913房查获一个假冒西数(WD)硬盘的窝点,查获两名男子,现场缴获假冒的西数牌(WD)电脑硬盘、标贴、作案工具等物品,其负责对现场缴获的物品进行清点、鉴别,现场缴获的西数牌(WD)电脑硬盘是假冒美国西数牌(WD)的产品,他们没有获得美国西数公司授权收购、销售、生产经营西数牌(WD)电脑硬盘,缴获的硬盘的价值已达60多万元。

2.作案(被抓)现场照片、假冒商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德邦发货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营业执照照片、成纯友及刘水娣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同案人吴某签认:以上图片中的西数防尘袋是用来包装硬盘,这些是我撕坏了用不了的防尘袋,好的袋子我会继续用来包装发给客户”“以上就是成纯友和刘某2寄硬盘给我的发货单”,且刘某2、被害单位代理人邝伟兴已进行了指认。

3.现场照片塑料薄膜机一台、硬盘若干、德邦物流单若干、电暖器两台、检测维修机若干、飞鹰牌刀片两盒、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各一份、德邦发货单若干、静电袋若干、成纯友、刘水娣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公司地址拍摄照片、喷日期的设备一台,上诉人成纯友均签认是其公司的物品。

卷附一箱全新的WD硬盘标签、一箱贴有WD标签的硬盘照片,上诉人成纯友签认是其从世平伟业提货回来的型号。

4.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各一份。

证实: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二易通大厦B栋1913房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蓝色台式机3TB电脑硬盘1080个(成品),紫色台式机4TB电脑硬盘6个(成品),2TB移动硬盘盘芯2155个(旧盘),紫色台式机3TB电脑硬盘28个(旧盘),蓝色台式机1TB电脑硬盘110个(旧盘)、蓝色台式机3TB电脑硬盘标贴7900张、蓝色台式机1TB电脑硬盘标贴160张,蓝色笔记本1TB电脑硬盘标贴470张,和通牌迷你电暖器2部,MHDD检测维修机5部,塑胶薄膜封口机1部,喷码机1部,西数牌防静电袋782个,快递单10张,营业执照一张、《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成纯友身份证复印件及刘水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5.同案人吴某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成纯友微信详细资料截图及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二人的微信情况。

6.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鉴定报告》,分别证实:(1)现场缴获的标有“WD”的3TB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1080个、4TB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6个,以及西数牌(WD)3TB全新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7900个、1TB全新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160个、1TB全新蓝色笔记本电脑硬盘标贴470个,属于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西部数据技术公司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翻新、贴标等任何带有“WD”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2)查获的印有西数牌(WD)1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110个、西数牌(WD)3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28个、印有西数牌(WD)2TB标识的移动硬盘盘芯旧盘2155个,为未换标签及未翻新的带有“WD”品牌的旧品和报废品。

西部数据技术公司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翻新、贴标等任何带有“WD”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7.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公司及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中境内没有销售老旧硬盘、毁损硬盘及翻新硬盘的行为,也未授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老旧硬盘、毁损硬盘及翻新硬盘的销售。

8.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天价认定[2018]3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台式机电脑西数硬盘1080个、台式机电脑西数硬盘电脑硬盘6个在鉴定基准日共价值627954元。

9.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入职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其公司与世平集团同属于大联大集团,是西部数据在国内的四家总代理商之一。

2013年时客户成纯友曾向其公司拿西数硬盘的货,从而认识成纯友,成纯友在2013年、2014年这两年找其拿过货,最近几年成纯友没有从其公司购买过西数硬盘,具体型号不记得了。

平时成纯友一年会联系其两次,了解一下市场行情。

10.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吴某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该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1.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书、鉴定意见等,证实:该公司受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全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中包括针对产品作出真伪鉴别,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

该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在吴某、刘某2处查获的产品为标有“WD”产品是未经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授权、委托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翻新、贴标的产品,部分为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部分为未换标签及未翻新的带有“WD”品牌的旧品和报废品,该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显示从吴某、刘某2处查获的产品为标有“WD”产品的相应产品的正品参考价格情况。

12.德邦物流公司提供的吴某的物流清单,证实:吴某、刘某2和老板成纯友在武汉和广州之间有大量货物往来,运送物品为硬盘、耗材、机件、电脑主机等设备。

发货和收货地址显示吴某在广州,刘某2在武汉,成纯友两地都有。

13.广州市天河区工商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广州中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证实:该公司办公地址为天河区黄埔大道505号之二1912房,法定代表人为成纯友。

14.上诉人成纯友签认的其与同案人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成纯友与吴某的微信聊天情况,成纯友提到“世平的货今天发走”“原装,找个章子盖一下,要没有去刻一个”等。

15.晟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成纯友等人擅自对硬盘“刷容量”(即“扩容”,如将原小容量的硬盘刷成大容量)进行产品翻新,并使用“WD”商标及标贴以WD正品名义对外销售,侵害了被害单位的知识产权,同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西部数据技术公司(WESTERNDIGITALTECHNOLOGIES,INC.)从未授权成纯友等人生产加工、翻新、贴标等任何带有“WD”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也从未授权委托成纯友等人加工、存储任何带有“WD"的标贴。

成纯友等人通过“扩容”的方式对硬盘进行升级翻新和销售的行为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

虽然升级翻新的产品的外部或包装与真品差别不大或者无差别,但产品有着实质性的差别,其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的商品或在整体上不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的原装商品。

成纯友等人翻新产品冒充正品新品销售,割裂了商标和商品的一致性和真实的来源,割裂了产品与权利人的来源对应关系,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使得消费者自身合法的消费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损害被害单位西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商誉及注册商标权。

扩容的硬盘的电脑上虽然可显示大容量,但实际可存储的容量只有原小容量。

消费者基于对“WD”品牌的信赖购买该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数据不稳定或者无法达到标示的容量。

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与其一起被带回的还有吴某,其曾与吴某一起给其姐夫成纯友打工,其曾与成纯友一起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学过修硬盘,后来离开了。

2016年年初,成纯友叫其到武汉帮他接收旧硬盘、维修旧硬盘,还有将修好的旧硬盘发货给购买的客户,到2017年7、8月就没干了。

收回来的旧硬盘都是西数的,维修好后再出售,在现场查获的西数的硬盘标签是新的硬盘上原装标签,是吴某揭下来后重新贴好包装好的,其无法解释新硬盘为什么要揭下标签。

证人刘某1经辨认照片,指认出成纯友及吴某。

17.同案人吴某的供述:其从2016年9月开始受雇于成纯友运输、回收、翻新和销售新旧硬盘,由成纯友从武汉寄回有新有旧的批量硬盘,其也从客户处回收部分旧硬盘,其将回收的旧硬盘经过检测和修复及调试好,有些不能用的就扔掉,然后贴标签翻新打日期,再按成纯友指示寄给客户销售。

此外成纯友寄回来的一些带标签的新硬盘其就负责将标签撕下来并在硬盘上打上日期,然后将没有标签的新硬盘直接寄给客户销售,都是成纯友联系的客户,其负责寄货。

其和刘某1在涉案房间测试、翻新旧硬盘,并进行贴标签打日期然后装箱,再根据成纯友的批示寄给客户销售。

现场的包装好的西部数据硬盘约有一千一百多个,主要是容量3TB的翻新硬盘,旧硬盘几百个,还有西部数据商标帖7900多个、硬盘测试机五台等。

其销售的翻新硬盘都是成纯友从武汉寄过来的,还有一些是客户直接寄过来的,有新有旧。

西数的硬盘上的西数商标不清楚是真是假,标签条形码都是其从成纯友寄过来的新硬盘上取下来的,然后贴到翻新好的旧硬盘上面。

那些没有标签的新硬盘就直接打上日期盖章后包装好销售给客户。

硬盘商标贴是西数(WD)牌的不干胶标贴,缴获的带有“WD”字样的标签和条形码都是从成纯友寄过来的硬盘上面取下来的,然后贴到翻新好的旧硬盘上面用于翻新西数硬盘销售时使用。

那些没有标签的新硬盘我们直接打上日期盖章后包装好销售给客户,具体都是成纯友操作。

其与成纯友每天翻新并取下标签约有两百个旧硬盘,平均每天可以卖差不多一百个翻新的西数硬盘,平均每月卖1000个左右,2018年3月1日至今其销售了四、五百个。

其清楚那些成品是经过翻新的,销售翻新西数硬盘一般都是3TB的,每个市场价500元人民币左右,具体售价成纯友最清楚。

同案人吴某经辨认照片,指认出成纯友及刘某1。

19.上诉人成纯友的供述:其成立广州中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其懂得维修硬盘的技术,就在市面上收购坏的硬盘维修后当成二手硬盘出售。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西数硬盘有一款型号3TB与4TB外形一样,但价格不同,通过修改里面的数据,把真实容量3TB的西数硬盘改成4TB的容量,再出售获利。

2017年其在武汉又注册了一家名为武汉友科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就让吴某负责。

其在武汉向深圳世平伟业公司拿到3TB的西数硬盘,发到广州由吴某收货后撕掉静电带扫SN码再发到武汉,其再通过维修该硬盘启动自检程序,耗时100多个小时把大部分硬盘的真实容量从3TB改成4TB,小部分不变或者降成2TB,再寄回给广州的吴某,由他将硬盘上的原始西数标签撕掉,贴上易碎标签或盖章,喷上日期,将裸盘发给客户。

有一小部分3TB的西数硬盘会扩容失败变成2TB的硬盘,一般一批货我会有7至8成机率将3TB的西数硬盘修改成为4TB的西数硬盘,这样即使有小部分损耗也可以赚钱。

其从深圳世平伟业公司是代理西数硬盘的行货代理商,其长期在深圳世平伟业公司那里订购硬盘。

其修改3TB的西数硬盘的容量事情,其不清楚吴某是否知道,其客户也不会问这些事情,公司没有翻新西部数据硬盘的资质,警察在广州公司查获的带有西部数据商标标贴和条形码的3TB硬盘成品600多个,都是其从武汉发给吴某的,这些硬盘是其已经修改过容量的硬盘,绝大部分已经修改到4TB的硬盘容量。

这些硬盘会让吴某去测试容量,然后撕掉西数的标签,贴上易碎标签或盖章,喷上日期,作为保修七天的凭证,然后发货给客户。

其把3TB容量的西数硬盘改为4TB容量的硬盘销售出去,每个硬盘能赚30多元。

上诉人成纯友经辨认照片,指认出吴某及刘某2。

对于上诉人成纯友及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1.侦查人员在涉案房屋查扣了涉案的西数牌电脑硬盘及标识,未查获任何能证实实际销售价格的材料。

2.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现场缴获的标有“WD”的3TB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1080个、4TB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成品6个,以及西数牌(WD)3TB全新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7900个、1TB全新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标贴160个、1TB全新蓝色笔记本电脑硬盘标贴470个,属于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西部数据技术公司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翻新、贴标等任何带有“WD”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3.前述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查获的印有西数牌(WD)1TB标识的蓝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110个、西数牌(WD)3TB标识的紫色台式机电脑硬盘旧盘28个、印有西数牌(WD)2TB标识的移动硬盘盘芯旧盘2155个,为未换标签及未翻新的带有“WD”品牌的旧品和报废品。

西部数据技术公司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翻新、贴标等任何带有“WD”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4.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公司及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中境内没有销售老旧硬盘、毁损硬盘及翻新硬盘的行为,也未授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老旧硬盘、毁损硬盘及翻新硬盘的销售。

5.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天价认定[2018]3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台式机电脑西数硬盘1080个、台式机电脑西数硬盘电脑硬盘6个在鉴定基准日共价值627954元。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成纯友曾于2013年至2014年向其所在的深圳世平集团公司拿西数的硬盘,最近几年成纯友没有从其公司购买过西数硬盘。

7.同案人吴某供述证实,其从2016年9月开始受雇于成纯友,负责运输、回收、翻新和销售新旧硬盘,由成纯友从武汉寄回有新有旧的硬盘,其也从客户处回收部分旧硬盘,由其在涉案房间将旧硬盘检测、修复及调试好,撕下标签后喷上日期后按成纯友的指示寄给客户销售。

8.上诉人成纯友归案后供述证实,其在武汉向深圳世平伟业公司购买3TB西数硬盘,发到广州由吴某收货后撕掉静电带扫SN码再发到武汉,其通过维修启动自检程序,把大部分硬盘从3TB扩容成4TB,小部分容量不变或降成2TB,再寄回广州给吴某,由他撕掉标签、盖章并喷上日期后发给客户销售。

原审法院庭审时,成纯友及辩护人对全案的证据材料均表示没有意见。

前述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成纯友及同案人吴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西数硬盘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非法经营数额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认定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并根据成纯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成纯友是犯罪未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成纯友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纯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上诉人成纯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上诉人成纯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成纯友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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