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10号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增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东路2号,2、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金鱼沥口街15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林,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金蕊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长久村五组。
经营者:周红。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金蕊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金蕊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