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6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1849072。
被告:邹常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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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常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