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常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常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常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6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1849072。

被告:邹常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拼多多店铺“好好书店”经营者。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常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2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