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352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素玫,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地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素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素玫赔偿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1元。
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1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吴素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3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