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执3524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352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素玫,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地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素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素玫赔偿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1元。

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1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吴素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3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