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76号 原告:钟宝春,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恒通方程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下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P7HT8Q。
法定代表人:陈芳仁,职务:总经理。
原告钟宝春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恒通方程式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宝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宝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宝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钟宝春已预交)减半收取1363.5元,由原告钟宝春负担,退回原告钟宝春13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