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遥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益田路与绒花路交汇处城市三米六1622-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遥望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正举、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遥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遥望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遥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遥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