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金榜通讯销售部,经营场所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水产研究所16号。
经营者:张峰,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沙市区金榜通讯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