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31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黄新日用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黄新。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黄新日用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同年7月20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