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2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高姗,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光大电器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振兴街33号。
经营者:陈先田。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光大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光大电器商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