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02执1102号被执行人:徐凯,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徐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4、5、6、7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7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辖区进行调查了解,因社区对被执行人情况了解不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