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
经营者:谢小勇。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8000元。
因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及其经营者谢小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
发现谢小勇名下登记车牌号为豫A×××××、豫A×××××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上述车辆采取执行措施。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7月6日,委托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谢小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和所在户籍地的补贴补助发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经营者谢小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谢小勇超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