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75号 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内充公南益片11-12号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315133705P。
法定代表人:刘小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长,汕头市高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玉,汕头市高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汕头市琪缘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惠路西凤善居委深隙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MA52XP3K92。
法定代表人:马灿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长,汕头市高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玉,汕头市高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斌与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琪缘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20年5月19日,原告刘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晓斌负担。
原告刘晓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