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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周荣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37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周荣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周荣华;周荣祥;祁小义;黄燕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374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荣华,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周荣祥,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祁小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黄燕君,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荣华、周荣祥、祁小义、黄燕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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