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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1401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1401号之一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百年建材五金机电城C2号楼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8083732A。

法定代表人:吴书芳。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第七公社服饰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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