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308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建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建文,男,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向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但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