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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某、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琼民终269号
案件名称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某、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某;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民终2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苍西村大道西侧吉祥铺面9号第134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住所地:东方市二环南路左岸时光小区1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上诉人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一审被告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旺东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川旺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川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永杰 审 判 员 李 菁 审 判 员 尹茂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馨 书 记 员 符云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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