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民终2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苍西村大道西侧吉祥铺面9号第134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住所地:东方市二环南路左岸时光小区1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上诉人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一审被告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旺东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川旺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川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海南川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永杰 审 判 员 李 菁 审 判 员 尹茂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馨 书 记 员 符云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