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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11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锦泰路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R7TP7L。

经营者:陈志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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