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11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锦泰路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R7TP7L。
经营者:陈志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白水顺勇通讯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