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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鹏飞五金店、屈小丽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03执3621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鹏飞五金店、屈小丽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鹏飞五金店;屈小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03执3621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鹏飞五金店、屈小丽: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鹏飞五金店、屈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3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150元、执行费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足额受领,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03执36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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