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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柏×与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50号原告: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女,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大陵街。

经营者:王吉。

原告柏×与被告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柏×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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