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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727号
案件名称吴晓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晓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7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晓婉,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妍,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婉及其辩护人李妍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起,被告人吴晓婉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LONGINES”、“OMEGA”、“ROLEX”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乐嘉路某号某房内,生产、加工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吴晓婉,并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224只、配件及组装工具一批。

经鉴定,其中“OMEGA”手表53只、“ROLEX”手表36只共价值人民币8431300元,其余手表未能估价。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晓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晓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吴晓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晓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晓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晓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吴晓婉是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悔罪,还处于哺乳期。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吴晓婉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LONGINES”、“OMEGA”、“ROLEX”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乐嘉路某号某房内,生产、加工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吴晓婉,并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224只、配件及组装工具一批。

经鉴定,其中“OMEGA”手表53只、“ROLEX”手表36只共价值人民币8431300元,其余手表未能估价。

另查明,吴晓婉于2019年10月13日生育了一子,处于哺乳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赵某、田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手机截图,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截图,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半成品、作案工具等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等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晓婉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晓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晓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晓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鉴于被告人吴晓婉属于哺乳期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晓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OMEGA”、“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及作案工具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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