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市晨辉通讯器材销售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文谦大街(接近建设路)的“天翼中国电信晨辉机场路营业厅”店铺。
经营者:陈贵波,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沙河市晨辉通讯器材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沙河市晨辉通讯器材销售部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沙河市晨辉通讯器材销售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