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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聪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573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聪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聪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73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聪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449号1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RLBG791。

法定代表人:徐文联。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聪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王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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