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0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富保健侨足浴服务部,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NHCQK6N。
经营者:王金荣。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富保健侨足浴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2020年7月7日,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王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