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民初5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黄金周黑鸭鸭脖店,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房飞飞。
实际经营者:马锦阳,男,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24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黄金周黑鸭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