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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7号
案件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279号。

经营者:陈立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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