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279号。
经营者:陈立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州市达川区南城通讯门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