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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勐海腾飞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勐海腾飞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勐海腾飞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2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勐海腾飞通讯店,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粮食购销公司(县医院旁)10号。

经营者:刘育飞。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勐海腾飞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勐海腾飞通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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