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69号之一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责任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冯兴星,被告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67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