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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3号
案件名称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街洪南街73号。

经营者:陈丽颖,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耀颖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耀颖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中耀颖经营部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亦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源德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19]100号)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耀颖经营部的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耀颖经营部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李自柱、欧宏伟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2日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集中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裁定主文:驳回南安市洪濑耀颖通讯器材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裁判观点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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