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16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墨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电子商务中心B幢十楼1010号,公民身份号码91350582MA××××××××。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墨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