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贾荣涛、贾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21刑初229号
案件名称贾荣涛、贾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2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荣涛,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文乾,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科,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红斌,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新郑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秦永峰,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二部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勤峰、高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荣涛及其辩护人冯文乾、被告人贾科、被告人雷红斌及其辩护人秦永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贾荣涛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新乡市建宏社区43号楼2单元2楼东户等地生产假冒杜蕾斯、第6感、杰士邦等品牌的安全套,并销售给被告人雷红斌,销售金额共147293元,获利约2300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贾科租用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郑记农机厂场地生产假冒杜蕾斯、第6感、杰士邦等品牌的安全套,并销售给被告人雷红斌等人,销售金额88336元,获利约15000元。

被告人雷红斌收买被告人贾荣涛、贾科生产的假冒杜蕾斯、第6感、杰士邦等品牌的安全套后,在其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金秋乐园16号楼1单元1楼西的家中进行包装后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123000元,查获未销出安全套价值8365.7元,获利约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贾荣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贾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雷红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的杜蕾斯、第6感、杰士邦等品牌安全套包装盒及自动包装机等物证;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物流信息、手机短信截图、非法经营数额情况说明等书证;

证人崔某、高某、郑某等人的证言;

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新乡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贾荣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荣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贾荣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获利不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被告人雷红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红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被告人雷红斌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愿意上交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贾科退违法所得15000元、雷红斌退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贾科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雷红斌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贾荣涛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依法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荣涛、贾科、雷红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贾荣涛、雷红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荣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贾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雷红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前起计算。

)四、被告人贾荣涛违法所得23000元予以追缴。

五、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铝箔包装袋、裸套、安全套成品、说明书、包装盒、自动包装机、硅油桶、红外热收缩包装机、烟包膜、烟包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