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03号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苑路20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紫怡针织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5楼A5126、A5127、A5128、A5130号。
经营者:周良。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紫怡针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