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30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十二圩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十二圩人民路街道。
经营者:朱朋,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十二圩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