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5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海燕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青路210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FX734J。
经营者:**天,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海燕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