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006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宁市人,住南宁市。
系公司员工。
被告:诸暨市张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钟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张氏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