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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伟杰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执13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伟杰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伟杰东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执130号执行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伟杰东城手机经营部,住,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北侧/div>经营者:宋伟杰。

本院在办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伟杰东城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葛市伟杰东城手机经营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豫10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长葛市伟杰东城手机经营部的银行存款10789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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