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6564号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象山工业园象山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0号赛格商贸广场-2370。
法定代表人:卢珍。
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2元,由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