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蕙,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昂鑫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黎明村沿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刘飞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东东袜业批发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8-7-52号店。
经营者:陈巨东,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8-7-52号店。
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昂鑫针纺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东东袜业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美婷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