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远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远高,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因与被上诉人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3706.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