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296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晔,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沁怡,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4661306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1号1-12层部分创业大厦358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注册号3202136000015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通祥路(大统华内)。
经营者:尤大一,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小天鹅公司)、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以下简称大一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