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7851号原告:义乌市阳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八区五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谢阳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慷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B区2幢7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镒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义乌市阳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慷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阳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后原告义乌市阳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慷嘉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阳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阳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