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永庆、王喜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12刑初431号
案件名称李永庆、王喜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喜军,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大学文化,重庆蒙田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明会,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蒙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重庆市铜梁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显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嵩,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迎,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蒙田商贸有限公司货运部主管,住重庆市铜梁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超平,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新喜,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永庆,男,1984年6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罗定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君珂,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20﹞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军及其辩护人陈瀚、被告人朱明会及其辩护人李显著、曾嵩、被告人杨迎及其辩护人余超平、马新喜、被告人李永庆及其辩护人魏君珂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喜军伙同罗某(另案处理)成立重庆蒙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田公司)并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组建以被告人朱明会(财务负责人)、瞿某(已判决)、被告人杨迎(货运部经理)等人为骨干的售假犯罪团伙,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公馆三期D1栋4-5、D7栋20-3、D7栋25-11招募销售客服人员、设立办公室及仓库大量囤货进行售假。

其中由罗某负责发展联系售假上家、拓展业务等,王喜军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全面管理及联系售假上家,朱明会负责统计核算销售利润及员工提成奖励等,杨迎负责联系上家要货、验货、发货等。

2017年7月6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发现蒙田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4月16日,对蒙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之后,蒙田公司仍继续在京东、苏宁、天猫、西集、寺库等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大量销售假冒MICHAELKORS、TORYBURCH、MARCJACOBS、LONGCHAMP、PANDORA、SWAROVSKI等国际奢侈品牌的箱包、饰品及钟表。

后被告人王喜军、杨迎等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优速快递的李某(已判决)发给客户,或受王喜军、杨迎等人的指定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发给被告人李永庆及秦某(已判决)。

被告人李永庆与秦某明知王喜军团伙销售的物品是假货,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帮助该团伙将上述假冒物品从东莞物流到香港,向消费者制造是海外发货的假象。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北区梧桐公馆三期D7栋20-3、D7栋25-11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假冒的MICHAELKORS品牌箱包77个、TORYBURCH品牌箱包215个、PANDORA品牌饰品117件、LONGCHAMP品牌箱包14个、MARCJACOBS品牌箱包34个、SWAROVSKI饰品246件、SWAROVSKI手表97块,货值金额为1069259元。

在被告人李永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精英名都8座203的窝点现场查获王喜军等人已经销售的假冒MICHAELKORS品牌箱包40个、TORYBURCH品牌箱包73个、LONGCHAMP品牌箱包6个、PANDORA品牌饰品57件、MARCJACOBS品牌箱包52个、SWAROVSKI饰品40件、SWAROVSKI手表42块,销售金额为434636元。

综上,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434636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069259元,被告人李永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434636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19年6月21日、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冻结户名为罗某,账号为621700376012687XXXX内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送货单、物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向某、梁某、陈某、陈某1、赵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喜军具有主犯和坦白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明会、杨迎、李永庆均具有从犯和坦白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喜军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朱明会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杨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李永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喜军、朱明会、杨迎、李永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喜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喜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朱明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明会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杨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迎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李永庆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永庆系初犯、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四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喜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明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永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手表、饰品等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对冻结户名为罗某,账号为621700376012687XXXX内的财产,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