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99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志刚土特产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5号1幢1层1号“志刚土特产烟酒”。
经营者:孙虎明。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志刚土特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2020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