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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与温州大学、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3584号
案件名称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与温州大学、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温州大学;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3584号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蓝天商业城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9FF28X。

经营者:郭瑞玉,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温州大学。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瓯海区茶山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792065186A。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告: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州路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298581。

法定代表人:万年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与被告温州大学、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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