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336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摩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总部经济园B9301室托管7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4XF78。
法定代表人:黄望兵。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摩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