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319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迈华冠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车站社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XM。
经营者:张华英,女,汉族,1946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迈华冠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迈华冠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